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近日,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其中,部分事项与分析测试领域相关: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 |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氮氧化物排放报告 | 柴油机制造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附: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 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 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处理决定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氮氧化物排放报告 柴油机制造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检验 提供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的小型船舶检验材料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中国船级社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检验材料,船舶检验依法由船舶检验部门开展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附: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 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 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41 |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 | 远洋渔业审批 | 农业部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银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42 |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3 |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 |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4 |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氮氧化物排放报告 | 柴油机制造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5 |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
46 | 肥料残留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残留试验 | 农业部指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7 |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8 | 肥料田间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肥料产品代办登记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0 |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51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52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53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4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55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6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7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8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
59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检验 |
60 | 提供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的小型船舶检验材料 |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 中国船级社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检验材料,船舶检验依法由船舶检验部门开展 |
6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2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3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国家煤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64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安全监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65 |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 国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12〕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设计文件审查 | 北京中冶京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机中元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66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国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67 |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绘制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
68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69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7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7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审查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有关财务审核事项的通知》(资质办〔2005〕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报告 |
72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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