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财务主管司局: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配置,夯实科技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经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继续联合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相关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情况,摸清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家底,支撑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科技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科技资源调查主要对象为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原则上,科技资源调查对象应是开展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艺术教育、职业教育等的高校院所,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纳入科技资源调查范围。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为上述对象中财政投入形成大科学装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库(馆、园、圃、场)等各类科技资源的状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

   资源调查的标准时间节点是2015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5年度。本次调查在上一年度上报数据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新增科学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的情况以及存量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在2015年度的运行服务情况。

   二、调查环节与工作分工

   2016年度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组织的方式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包括确定调查单位名录、数据采集与填报、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核查与整理以及数据公开与发布5个环节。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 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承担科技资源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参与科技资源调查,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利用。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参与科技资源调查,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利用。中央企业所属科研机构的数据采集、填报、审核与汇总由平台中心组织。

   三、时间进度安排

   1. 确定调查单位名录(2016年10月25日-11月10日)

   2. 数据采集与填报(11月11日-12月31日)

   3. 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2017年1月1日-1月25日)

   4. 数据核查与整理(1月26日-3月31日)

   5. 数据公开与发布(4月后)

   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1。

   四、注意事项

   1. 有关填报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及时准确填报调查信息,确保本单位科技资源调查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编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报告》等系列报告,加强对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公开发布,推进科技资源数据的分级分类公开。科技部、财政部将加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应用,把科技资源调查数据作为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要性评议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

   3.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组织科技资源调查上报数据的核查工作。经核查,对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等重大失误行为的法人单位,将给予公开通报。

   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应加强对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对所属单位中科技资源调查组织填报较好的给予表彰,较差的督促整改。

   联系单位: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联 系 人:许东惠 范治成 赫运涛

   联系电话:010-58881162,58881112,58881163

   传 真:010-5888110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电子邮箱:xudh@most.cn fanzc@most.cn

   附件:1.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进度安排

   2.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格式)

   3. 部门(地方)重点科技基础条件汇总表(格式)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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