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6 16:50 原文链接: 上海新环保条例首次发威

   中国环境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根据公众投诉等线索,在前期充分排摸调查的基础上,上海环境监察总队在全市启动了大规模的集中突击执法检查。

  据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以往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为违法成本还太低,执法手段还不够先进和丰富。新修订的《条例》可谓“史上最严”的上海地方环保法规,将逆转“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一见执法人员,纷纷关窗

  日前,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突击检查了位于松江区的某胶粘材料企业,在厂区门口,就能闻到空气里夹杂着一股刺激性气味。在位于二楼的制胶车间内,数十只成品桶无序摆放,一旁的墙壁上窗户大开,几只排风扇全速开启。工人们一见执法人员,纷纷关窗。

  此时,执法人员手持的VOC(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器上的数字飙升到16.9,发出刺耳的警报声。

  “数值一旦超过10,就说明环境内的VOC严重偏高。”上海市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郭雅文指着一只收集桶说,含有刺激性气味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黏胶制品完全不加以密闭,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据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透露,早在10天前的检查中,就发现这家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拟罚款18万元,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可10天后的复查中,这家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并未改正。

  “我们将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周浒表示,首先,这家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我们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其停产整治;第二,根据《条例》,这家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将启动按日计罚,也就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拟处罚180万元(18万元×10日)。

  “如果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还是屡教不改,将有更加严厉的举措等待着他们。”周浒说,近30天内,执法人员还将随时突击复查这家企业。根据《条例》,如果排污单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即“双罚制”——既罚企业,又罚责任人。

  同时,根据《条例》,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将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这将让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直接“瘫痪”。

  排放口只是加盖了简易隔离栏

  随后,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又突击检查了青浦区内某从事汽车零部件涂装的企业。

  执法人员来到这家企业时,一件件汽车零部件正在流水线上被送入烘干,此时,一股股白烟蒸腾出来,伴随着一股浓烈刺鼻的气味,令人不禁作呕。

  记者看到,在流水线下游,许多工人并不佩戴口罩,有的甚至直接徒手取件,清点包装。

  为应付监管,这家企业还装模作样地在生产线上方设置了所谓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并称对排污设备曾按照要求“加班改造”。

  企业负责人随后带执法人员来到楼顶。执法人员一眼便识破,这些所谓“改造后”的排放口只是加盖了简易隔离栏,仍往外散发着酸臭的气味,不少设备外部更是已经积累了厚厚一层黑灰,根本就是应付检查的摆设,有些根本没开,有些即使开了,能够收集并处理的废气也很有限,没处理的和“处理过”的废气,都通过工厂顶端的排气口直接对外排放。在顶楼可以看到,企业四周就是居民区,甚至不远处还有一家幼儿园。

  这家企业也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况。因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曾于2016年10月1日前对其罚款10万元。但10月8日检查时,发现其尚未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即便如此,这家企业对处罚决定仍然置若罔闻,照旧违法生产正好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表示,将对其采取停产治理、按日计罚措施,如果依旧拒不改正,就启动“双罚制”、停电等举措。同时,青浦区环保部门还对这家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7.5万元,如果发现拒不停产,也将实施按日计罚。

  罚得“老油条”心惊肉跳

  “以往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为违法成本还太低,执法手段还不够先进和丰富。”周浒表示,新施行的《条例》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的法律措施,进一步扭转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比如,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行为,原来只能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以下。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由于环保部门缺少强制手段,难以遏制其违法生产行为。但《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计罚”,将违法的“老油条”罚得心惊肉跳,难以东山再起。

  《条例》还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按日计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水、固废以及辐射领域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按日计罚追责;对大部分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都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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