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7 10:24 原文链接: 国家发改委开展供水等领域价格重点检查

  规范水价制定 加快行业市场化

  本次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的延伸,健全供水行业科学定价机制、严格成本监审、强化价格监管,有利于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

  其中,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毛茂乔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以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

  针对通知中供水领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不少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检查反映出行业定价机制可能存在不透明等问题,业界期待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完善水价机制。同时,将加速行业市场化发展,推动公共事业领域改革。

  水价制定需完善顶层设计

  一些惯例行为应规范,业界期待修订实施20年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据了解,此次检查内容中,关于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内容包括多个方面。比如,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擅自、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乱收费行为;继续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等。

  “此次检查所列的6种行为,在地级以上城市供水公司应该不多见。”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晔认为。

  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水务企业运营中存在的一些惯例行为,往往可能产生问题。以混合用水为例,虽然在有些城市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但其未分表计量时,实行“计价从高”原则。因此在检查过程中,极易成为第1条中“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完善,并与用户有充分的沟通与协调。

  “虽然水价的制定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但供水行业需要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在当前供水定价机制没有理顺的背景下,需要对通用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从顶层设计引领地方供水的改革,以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同时,此次检查的不少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费中收取,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有些区域污水处理费不予收取,但在区域边界可能不清晰,只有“原则”上的约定,而没有“细则”上的实施。这类行为,是否有可能成为“变相的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同意或默认把卫生费也放在水费中收取,这是否属于“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虽不是供水企业的初衷,但作为收费主体,供水企业依然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此外,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近20年来供水市场环境变化极大,1998年起实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些条款已不太适用于当前的状况,在启动检查的同时,还应尽快启动对这一办法的修订。

  水价结构应考虑综合因素

  一方面体现社会效益,一方面体现经济效益,健全阶梯水价制度

  福建省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林锦指出,城市供水企业的双重特征,决定了其生产经营需要实现双重性质,一方面提供价格合理、安全稳定的社会服务,体现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必须具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发展,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润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生产,体现经济效益。

  “因此,城市供水价格必须要运用水价机制、工程建设配套、政府补贴、结构调整、节水技术等综合方式确定。”他认为具体做法应该有3个方面。

  第一,供水价格调整或改革需法规化、制度化。第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重点放在供水企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监督供水企业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第三,要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阶梯水价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方晔也认为现在的水价构成有待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检查时也应对水价现状做些调研,逐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使水价能够体现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等相关方的公平、多赢局面。

  “未来,供水行业应公开服务标准,改变‘法不责众’的惯例行为,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梳理各公司在用户报装、水表检定、用水违约金收取等方面的习惯做法,给予用户更为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孙晓航强调,同时通过智慧水务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通过自然垄断和优质服务扩展服务边界,赢得分质供水、二次供水等延伸服务的增值效益,提升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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