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2 16:45 原文链接: 三文鱼“扩编”:食品安全是焦点

  8月10日,备受业内关注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该团体标准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牵头起草。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一直被指涉嫌“假冒三文鱼”的淡水虹鳟,也被列入三文鱼类别,这一认定结果饱受质疑。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有关三文鱼“扩编”争议,主要涉及团体标准参考依据、制定流程等方面,而对消费者来说,虹鳟到底算不算三文鱼并不重要,焦点在于虹鳟是否能够生吃,生吃是否安全?也就是对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

  有网友甚至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下,如果将虹鳟归入三文鱼,将导致商家更多的造假可能,进而带来更多的消费隐患。

  “扩编”的三文鱼团体标准惹争议

  有关虹鳟的争论,源于今年5月中旬一则有关水产养殖虹鳟鱼的新闻报道。

  对许多人来说,争论的焦点是这两种鱼生活的环境。大多数亚洲鲑鱼大部分时间生活在海水里,虹鳟则通常在水缸或池塘中养殖。这也使得有关“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以及“生吃淡水生长的虹鳟是否存在感染寄生虫的风险”的争议不断。

  到了今年7月份又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市场上1/3的“三文鱼”实际都是青海省龙羊峡镇养殖的虹鳟。而耐人寻味的是,此次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一起起草制定“《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其他10多家企业中,有两家来自青海,其中就包括养殖虹鳟鱼的青海一家水殖有限公司。

  既然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这一团体标准文件的公正性难免成疑,舆论也是质疑声不断。

  上海市消保委8月20日公布的一份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截至目前,有8成以上的消费者认为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类涉嫌误导消费者;有7成以上的的消费者担心将虹鳟鱼列入三文鱼类之后,企业会借此来误导消费者。

  而实际上,将虹鳟划入三文鱼,在研究和学术角度,也确实存在争议。

  有研究认为,日常说的三文鱼,最早指的是大西洋鲑,后来也包括了太平洋鲑。它们和虹鳟鱼都属于鲑科,但是不同种,因此不是同一种鱼。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也明文规定,虹鳟在食品包装上不得标注为鲑鱼。一般来说,鲑鱼在淡水中产卵,但返回大海生活,是海水鱼;而虹鳟鱼的一生都在淡水当中度过,是淡水鱼。

  团体标准没有约束力

  事实上,在国内消费者的惯性认知中,三文鱼就是一种可以生吃的海水鱼,突然扩编一个“国产淡水三文鱼”,消费者难免心存芥蒂。

  不少网友吐槽说,虹鳟鱼能否列入三文鱼,应当由权威的水产生物研究部门来宣布决定,而不是由一个协会的说法来决定。更何况,利益直接相关方直接参与标准制定,自说自话,没有公信力。

  值得关注的是,《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过程中所引用的文件依据也并不支持虹鳟归入三文鱼。

  记者注意到,此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所引用依据的原出处中,维基百科明确提到虹鳟不是鲑鱼,而长达113页的Marine Harvest公司三文鱼养殖手册中,仅1处用到了“虹鳟”字样,还是讲到一处鱼病防治时带到的。而在Kontali Analyze AS公司网站上,关于2007年的报告的公开资料中,只字未提“虹鳟”。

  此外,标准制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规范,关于“《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于8月6日公示,8月9日就截止了公示,仅公示了3天就已正式发布。而这种操作流程,并不符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所要求的15天公示期。

  除了标准公示中“抢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官网还悄然删除了数年之前发布的“市面上低价三文鱼有可能是大马哈鱼、虹鳟鱼冒充的”等“矛盾”性文章链接。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将标准分为五种类别,其中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为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并不要求必须执行。而团体标准仅是“供社会自愿采用”,这也意味着,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指导力和约束力。

  不能任由利益相关方自圆其说

  以价格为例,据日料餐饮业内人士介绍,国内的三倍体虹鳟养殖成本低的已不到40元/公斤,而进口三文鱼(大西洋鲑)批发价目前要200元/公斤以上,两者利差最大时接近一倍。这也导致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出现用虹鳟鱼替代三文鱼的现象。

  然而,对消费者而言,除了价格,最担心的还是食用安全问题。此前有报道称,虹鳟是淡水鱼,体内可能携带着多种寄生虫,将虹鳟当成三文鱼生吃的风险较大,可能感染肝吸虫、肺吸虫等寄生虫,危害人体健康。

  但关于此说法,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表示,相较于陆生动物,水生动物中能够与人感染的寄生虫很少,但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对人类健康危害较大的寄生虫——线虫、吸虫和绦虫,上市前都必须经过相关检验,以确保食用安全。

  而针对很多人担心的三文鱼概念扩大化后,一些不法商贩用低价虹鳟冒充大西洋鲑的担忧。崔和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标准对产品标签作出了明确要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如三文鱼(大西洋鲑)、三文鱼(虹鳟)等,让消费者清楚原料鱼来自哪里。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系主任陈舜胜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虽然在国外一些国家,三文鱼包含虹鳟,但是在中国,三文鱼是狭义的。而且淡水养殖的虹鳟,没有三文鱼的洄游习性,生长环境不一样,三文鱼和虹鳟是两种鱼,不能混淆。所以,他希望广泛的讨论能够引起标准制定方的重视,明确标示,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比如,对于商品的原产地、深海鱼类还是淡水鱼类、天然生长还是人工养殖,以及所售鱼类的俗名、学名和商标全部都要求标识清楚,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真假三文鱼,归根到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问题。这一严肃议题,不能为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所绑架,否则就会让舆论产生更多的‘联想’。”有舆论认为,与其让协会“背书”,专家“站台”,弄出一个没有权威还饱受争议的团体标准,倒不如监管部门出来亮亮相,给一个权威的答案,对各种“标准”的生产加以约束监督,树立质量公信力,而不是任由利益相关方自说自话。

  目前,随着事件的热度持续发酵,上海市消保委已于8月21日专门就此事召开专家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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