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6 06:47 原文链接: 抽检结果应重在发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信息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是国家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以往,食品安全抽检通报公布内容是合格批次与合格率、不合格批次与合格率,通报附件一般列出各类别食品的合格率和不合格率及其原因。让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有所了解。

  可喜的是,笔者注意到,今年市场监管总局例行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出现一个细节的变化:今年前两个季度的抽检通报中没有公布抽检食品的“总合格率”和分类食品的“合格率”,而是仅公布了抽检的“总不合格率”和各类食品的“不合格率”。这看似一个很小细节的变化,体现出总局信息发布和监管思路的变化,即重在研究不合格问题,值得充分肯定。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仍然需要按照这一思路进一步完善。因为,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对每年国家主管部门例行发布的抽检结果的感知度和“获得感”不高,甚至很少有人关注。抽检结果只有对消费者、企业、各地区主管部门和政府产生相应的触动、敏感度和响应,才能达到抽检监督的目的和效果。如果监督抽检结果不能对相关主题产生响应,不能让信息产生影响市场声誉的作用,从信息传播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信息就是无效信息或者低敏感度信息,信息公布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为此,按照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监管思路,可以进一步明确重点。

  一是应发布不合格食品企业的具体信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不仅要公布总体的统计数据,更要发布不合格食品及其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别是危害程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属于企业主观故意违法失信行为导致的不合格食品,更要公布其不合格细节情况。

  比如,对于《通报》中发布的内容,“从不合格的项目类别看,主要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分别‘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25.6%、25.1%、22.3%;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比率为7.4%;重金属等元素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比率为3.3%;非食用物质占不合格总数的比率为2.9%;生物毒素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比率为0.9%。”

  其中可以直接判定的是,“非食用物质”就是危害程度高的不合格产品。“以非食用物质冒充食用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这类企业应当在通报中加强信息细节的披露,包括企业名称、法人等。当然,对其他结果,也要分析是企业的主观故意所为,还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造成的,不同的动机导致产生问题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处罚程度上也要给予相应的匹配。

  二是应发布对不合格食品企业的处罚信息。抽检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问题。在披露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公布各级主管部门对每个季度抽检不合格企业的处罚结果和承担责任。

  这里涉及3个主体,即当事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不同性质的问题,各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特别是,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当事企业处罚结果的公布,并广泛传播。只有这样才能对行业企业产生更大的警示作用,才能有利于开展社会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是应建立食品安全问题分析框架,对抽检不合格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发现迹象,找到原因,给出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和处理。

  比如,分析框架可以是:问题的性质——导致食品不合格问题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企业的主观故意行为,还是企业的管理疏忽造成的;问题的广度——发现的不合格问题,是企业自身的个案,还是行业或地区的普遍问题,是否是行业和地区的潜规则;危害程度——不合格产品对人们健康到底会产生什么危害,不合格产品到底销售了多少,销售到哪里去了,是否需要召回,等等,让消费者和公众知晓对出现问题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效力,特别是提高对我国市场监管环境的信心,进而提高消费信心。

  上述的想法不一定全面,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过程。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可以发挥市场声誉的作用,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股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可以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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