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1-04 10:23 原文链接: 今年起药店禁售保健食品卖药须附产品档案

  本报讯今年起,用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山寨药”,将在药店被禁止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去年年末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明令禁止药店继续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通知》还要求,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药妆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其中要包括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便于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富硒灵芝宝药店禁售

  今后那些只有保健食品批号,甚至没有任何生产资质的,宣称××天立即瘦的所谓纯天然减肥胶囊,降压、降血糖胶囊,富硒灵芝宝等广告甚嚣的抗癌产品,冒充“慢严舒柠”的“清喉利咽胶囊”,仿“妇科千金片”的“妇科千金”植物本草洗液等“山寨药”,将在药店禁售。

 

  药店同时存“档案”

  北京金象大药房、同仁堂等连锁药店,目前均普遍使用了“零售药品档案”。在这些药店买药,消费者将得到一份记载有药品生产批次、药量、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档案”收据,“档案”的另一份在药店留存并输入电子库,以备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快速追溯。

  北京市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丛骆骆介绍,在去年奥运开幕前,“药品档案”的举措已在全市5000多家药店推广,今后,这项行动还争取与用药者建立互动,比如,购销双方在“档案”中互留联系电话,驻店药师可对消费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追踪服务。公众在用药中若遭遇疑问,也可拨打药店药师的咨询服务电话;遭遇疑似药品伤害,则可拨打药监部门的投诉电话。

  最终,这些举措将帮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零售环节和普通公众中,建立食品药品的安全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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