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7 07:46 原文链接: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将首次入法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抵制PX项目、反对核电站建设……全国多个地方发生环保群体性事件。对此,草案增加了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环保问责

  官员严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应辞职

  现行法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接到举报违规超标排污未及时查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读:

  环保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本次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处分原则,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

  2006年,监察部和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出台过《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按《规定》,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拒不执行环保法律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周珂说,《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特别是在地方层面执行时,有时会遇到困难。本次草案中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周珂说,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再加上新增处分规定,这样对地方政府更具制约效力。

  此外,草案比规定更进一步的是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应该由政府一把手统筹负责,所以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周珂说。

  关键词: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可提环保公益诉讼

  现行法律: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未做规定。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环保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现象,但哪些组织可以当公益诉讼的“原告”,此前法律未明确规定。

  周珂认为,目前各类环保组织发展参差不齐,草案指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为公益诉讼主体,但未来应该允许更多组织参与其中。

  关键词: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现行法律:

  对重点排污企业信息透明未做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不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相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开有关信息。

  解读: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近年来环保群体事件增多,除了长期环境风险累积因素外,公众参与不足、沟通渠道缺失和救济途径不畅是重要原因。实践中,PM2.5标准制定已经有了公众成功参与的例子。马勇说,即便企业不公开排放信息,草案规定将由相关政府部门代为公开,这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对话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不光我们一家”

  谁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根据草案,原告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昨天,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北青:草案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说,这是不是意味着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全国只有你们一家?

  马勇:我也看到了这种说法,但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我们是独立运行的,这样加起来诉讼主体应该有十几家了吧。

  北青:草案规定的这些诉讼主体,有能力处理全国的案件吗?

  马勇:我们有200多名志愿律师,还有几十家志愿律师事务所,加一起律师资源有近千人。因为诉讼是一个严肃的过程,时间成本、财力成本都很高,环保取证、调查等技术要求也高,还存在败诉风险。这是一个新事物,一般的公益组织做环保公益诉讼难度很大。

  北青:你们去年办了多少环保公益诉讼?

  马勇:接的案子很多,但真正形成公益诉讼的不多。2012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完成了三四件案子。

  北青:平时和其他环保组织交流时,他们对公益诉讼积极性高吗?

  马勇:有些环保组织愿意参与,我们也希望更多人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我觉得因为是探索阶段,所以诉讼主体不会放得很开,这个可以理解,但我预计会留个口子。

  北青:如果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现线索,可以通过你们进行公益诉讼吗?

  马勇:如果发现线索,可以向我们举报。拿到线索,我们内部有受理案件的标准,如果达到标准就可以去调查、取证。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很多NGO有合作,大家一起推动环保公益诉讼。

  北青:推动环保公益诉讼还有哪些难题?

  马勇:现在普通法院受理不了环保诉讼,我们去年的案子都是在有环保法庭的法院做的,如果普通法院也可以受理环保诉讼,这样案子可能会多起来。

  背景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网站显示,该组织是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联合会名誉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主席为原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两院院士宋健。秘书长是中纪委派驻原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曾晓东。据介绍,中华环保联合会2005年4月22日成立,现在法律中心开通了环境投诉“绿色通道”――维权举报热线(010)51230023 ,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www.acef.com.cn)设立在线投诉。

  

  专家观点

  环保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问题困扰

  昨天,记者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王灿发作为著名环境法专家,创立了全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被称为“中国环保法律援助第一人”。他指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问题困扰:

  一是环保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缺位。对于大多数企业和公民来说,往往只看到环境污染对自己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对生态的破坏,却很少有人愿意挑头站出来起诉。时下,环保公益诉讼缺位除了公民公益诉讼意识淡薄外,还与目前中国公益诉讼立法缺失有关。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诉讼必须面临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鉴于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此外,环保公益诉讼还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那么由谁负担公益诉讼的成本,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三是环保公益诉讼范围窄、门槛高。我国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法律援助是绝对不收费的,但适用的案件类型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来说像因水污染患癌这样的个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相对是少数。环保公益诉讼很大一方面需要专业性法律人才的支持和援助。此外,国家也应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援助。

  “只有这三个问题得到了解决,才能更好地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王灿发表示。

  链接

  多名官员因环保被问责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任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

  2010年, 紫金矿业发生污水泄漏事件,福建省上杭县环保局局长辞职。

  2006年起,山西省开始全面实行环境问责制。山西省环保厅统计,截至2012年,山西省100多名地方官员因环境污染被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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