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01 16:33 原文链接: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保密制度

    1、每个实验事要设一名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各级领导亦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2、各实验实要应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具体要求和措施条例,并悬挂墙上,严格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本是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项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4、对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要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领用,同时要制定出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做好详细记录。
    5、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列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6、电器设备或电源线卢比选规定装设,禁止操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必须拉接临时电线,用毕立即拆除。
    7、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触电阻。
    8、使用电炉作实验时,必须由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9、实验完毕后,应做好实验记录。整理好实验仪器,各种用具。离开实验实要检查水龙头、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好,把精密仪器放回原处。
    10、任何人不准随意配备实验实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要经本实负责人同意。
    11、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北道、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12、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安全防范措施,各种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3、对违反本条例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上级部门测试和格后,方 可从新工作。
    14、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5、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的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随便携出或外借。
    16、实验室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有关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