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30 11:24 原文链接: 生态环境部: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前端预防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思路、关键要点及社会关注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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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土壤与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等环境要素联系紧密,其环境影响具有隐蔽性、滞缓性、累积性、难恢复性等特点,因自身条件复杂、评价方法难统一、评价标准欠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长期缺位。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美丽中国的新要求下,其他要素导则日臻完善,《土壤导则》亟待制订,以补充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制定工作”,同年,《土壤导则》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绿色通道”项目,加快推动了《土壤导则》制订工作进程。

  为此,导则编制组于2017年初启动《土壤导则》编制工作,并紧跟《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的步伐,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同步调整,于2018年9月13日紧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之后发布,并考虑让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足够的缓冲时间,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土壤导则》制订的思路是什么?

  答:《土壤导则》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制订:

  一是基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以保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受污染、确保耕地安全和人居健康为基本原则。

  二是在抓住“土十条”重点监管的8个行业基础上,从土壤污染影响和土壤生态影响并重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程度存在的差异,抓住重点行业、豁免影响较小行业,制订《土壤导则》。

  三是考虑《土壤导则》首次制订,在保障导则科学性的基础上,重点以提高导则可操作性为目标,将目前尚无评价标准、或仍处于科研阶段的评价内容暂不纳入导则评价体系。

  四是充分兼顾环评改革进程,确保建立良好营商环境,在考虑土壤非均质差异较大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尺度下的调查工作量,以最少的点位、层位和指标反映尽可能多的土壤环境基础信息。

  五是正值土壤法制订、环评其他要素导则修订之际,时刻保持与土壤法和环评其他要素导则之间的沟通,确保相关条款之间的衔接,以便及时调整。

  问:《土壤导则》将在实现打通“地下”与“地上”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答:《土壤导则》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前端预防,加强了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和敏感目标的识别与分析,从土壤环境污染角度形成了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等途径的立体式监管,从土壤环境生态影响角度与气候条件、地下水位埋深形成无缝对接,在调查、评估层面上实现了“地下”与“地上”的打通。同时,将土壤环境定义扩展至污染物可能影响的深度,使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并用后,几乎覆盖了地球浅表关键带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价任务。

  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将如何与土壤环境管理衔接?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际上通用且行之有效的污染预防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着土壤环境影响前端防控的职责,与土壤环境管理相辅相成,既融于土壤环境全链条管理流程,又独立存在于整个环境管理的某个阶段。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既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也应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建设用地GB36600筛选值为例,环境影响评价应提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以新带老”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问:《土壤导则》首次发布,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土壤环境极其复杂,包括土壤组分、土壤水、土壤气和土壤生物等。本次《土壤导则》系首次发布,将土壤环境的影响放在建设项目对土壤组分的物理、化学影响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二是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三是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问:土壤环境现状监测是否所有监测点位都应测试GB36600中的45项基本因子?

  答:《土壤导则》第7.4.5中c)条款规定“7.4.2.2与7.4.2.10中规定的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即全测样并非针对所有监测点,仅针对7.4.2.2和7.4.2.10条款;全测指标亦非全测GB36600的基本因子,由监测点所处的用地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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