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2 11:21 原文链接: 《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建立生物安全制度化对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3月2日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防部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吴谦在发布会上指出,加强国家生物安全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际上对生物安全问题向来十分重视。他表示,这次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中国将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去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七章75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重点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针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我国法律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能不高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因子对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与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说,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的保护,我国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有必要按照自己的立法程序,将其规定和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更好地行使国际法律权利,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在国际上,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经批准这些公约并做出了承诺。

  常纪文说,我国还制定了一批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种子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些部门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部门规章和标准,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但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有机协调不够,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体制不衔接和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做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和系统性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草案即将进入二审,二审若能如期通过,将从法律层面向国际社会宣告表明我国生物安全保护的立场和态度,展示我国保护生物安全的制度化对策和负责任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表示,现代生物技术具有“双刃剑”特征,其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但是对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进程目前已进入快车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更凸显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已成为迫切之需。

  需处理好与专门法律立法关系

  常纪文说,在《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的规范方面,需结合我国以前遇到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地解决生物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

  根据草案,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包括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常纪文说,《生物安全法》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内容范围太广、内容太庞杂,难以做出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因此,要处理好该法与专门法律立法的关系,比如该法与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关系;与生态保护、生态平衡立法的关系,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问题;与野生动植物立法的关系,如外来物种的引进如何规范问题等。

  正是由于立法涉及范围广泛,草案在管理体制上也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将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

  于文轩说,对于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配合非常重要。因此,在立法内容上,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贯彻、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都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专家建言

  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

  常纪文建议,为了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更好开展生物安全保护工作,需要科学构建《生物安全法》的管理体制。可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管理体制中统筹考虑,基于此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设置的做法,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下设综合组、立法组、数据信息组、工作指导组等工作小组。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制定规划、协调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开展部门工作评估和督促。

  常纪文还建议,在监督体制方面,设立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体制,在国家和省、市级三个层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为了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生态灾难,有必要建立党政同责的体制和机制。为了发挥国家和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国家和地方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等。

  在制度设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常纪文说,由于《生物安全法》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法,适用范围广,牵涉事项多,还要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促进我国由生物资源大国转型为生物资源强国。因此,立法难度不小,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以法制建设的目标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加强体制优化、制度构建、机制创新和责任设置,为维护我国总体的国家安全作出专业领域的贡献。

  于文轩说,目前已有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和技术指南。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应借鉴欧盟等国家的成熟经验,特别是将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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