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0 13:55 原文链接: 完善进出口消费品安全监管体系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提出要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对进口消费品,要求建立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口岸管控、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的进口消费品监管体系,强化动态监管和缺陷消费品召回。为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必须加快职能转变,改革监管方式,做到“关注一个焦点、实现两种转变、依靠三种力量、健全四个体系”。

   关注一个焦点

   以消费者健康安全为焦点,是构建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国际通行的消费品安全理念,消费品符合标准(合格)并不意味着产品无“缺陷”。因此,以消费者健康安全为焦点,意味着监管者对消费品质量安全不仅要关注其是否符合现有技术规范、产品标准,更要关注产品在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是否仍存在安全缺陷,关注产品能否满足消费者潜在的质量需求,根据消费者反馈的信息提升质量标准、完善监管机制。

   实现两种转变

   实现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职能由检验把关职能向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转变。即从依靠检验检疫自身实施检验监管到构建宏观质量管理机制、建立贸易关系人评价和抽查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转变。

   实现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机制由开环监管模式向闭环监管模式的转变。包括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监管-追溯调查-处理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实现从对《目录》内消费品法定检验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对所有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转变,实现国外通报、召回、退运货物调查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目录》抽查检验、打击假冒伪劣等工作的有机融合。

   依靠三种力量

   政府的力量。政府要担负起公共管理责任,通过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力,建立质量安全领域的共同标准,设立社会和公众能够接受的质量安全底线,杜绝质量安全监管“缺位”,营造一个稳定、可预期、公平的宏观质量管理环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专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对关键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并及时通报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心。

   社会的力量。政府、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培育、引导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好这些机构独立的信息传导、自律功能,共筑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社会防线。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机制,积极引导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到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中来。

   消费者的力量。消费者是质量安全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无论是其对产品质量的认可,还是其对产品质量的否定,都是质量发展的最根本目标和最好的评价标准,即消费者是质量安全与发展的最重要激励与约束要素。因此,在进出口消费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广开门路、拓展渠道,高度尊重消费者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多种渠道充分获取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还要进一步完善召回、司法救济等手段,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四个体系

   即健全功能相对独立、彼此关联、相辅相成,基于PDCA原理有机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闭环监管体系,具体包括:

   风险监测体系。该体系包括风险信息监测和评估,为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依据和目标。要系统、实时、持续地收集国外通报、退运、召回、检验检测信息及行业协会、媒体、消费者及权益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在此基础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对系统性、区域性质量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健全上述机制,必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完善消费品伤害监测信息系统,建立进出口消费品伤害事故数据库,建立质量安全明察暗访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风险监测力度。

   检验监管体系。包括基于风险分级的分类监管和基于生命周期的过程监管两个方面。其作用在于对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在分类监管方面,对于经监测评估属于高风险的消费品,应及时由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实施强制性检验监管。属中等风险的,以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验结果为主的方式实施监管,属于低风险的,以进出口企业合格保证为主的监管模式。在生命周期的过程监管方面,建立对设计商、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回收商的监督管理链条。

   追溯调查体系。该体系可以确定质量安全主体并对检验监管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通过对消费品的生产、检验检测、贸易、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测和追溯,明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为实施质量责任追究、改进质量监管提供输入信息。建立透明、可信的质量安全追溯调查体系能够让消费者与生产商、销售商等共享信息,积极地参与到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来,充分发挥政府、社会、消费者的力量,共同推动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处理处置体系。该体系应包括消费品质量追究和质量改进两部分。其作用在于通过质量追究和质量改进活动,为质量安全监测评估体系提供另一个重要过程信息输入来源,与检验监管体系共同验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质量追究包括对官方监管部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贸易商、销售商的责任追究。具体措施包括整改、召回/退运、禁止销售、查封、扣押、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质量改进既包括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如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工艺、技术的改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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