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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已实施未标含糖量虫草酒退一赔十

新《食品安全法》本月起已实施,不合格食品赔偿最低1000元。 仅仅因为包装上未标示含糖量,超市就付出了退一赔十的代价。9月底,天宁法院判决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给所有商家都提了个醒:只要是关于食品安全,一点都马虎不得。 今年5月27日,家住天宁区的李女士通过天猫网站,花198元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北虫草酒(极享)”的酒品礼盒。6个100毫升的小瓶相当精致,看外包装也相当正规:产品名称、不适宜人群、贮存方法、生产日期及产品执行标准都一应俱全。但李女士是个仔细人,她按照包装上所示的执行标准GB/T27588上网搜索后发现,按照GB/T27588规定,“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但她拿着放大镜看了好几遍瓶身,都没有找到有关含糖量的说明。几天后,她将虫草酒送去了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因标签没有标注总糖含量,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拿着检验报告,她给这家商贸公司打去了电话,要求按照......阅读全文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底前将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经国务院同意,国

广州:食品经营者应公示超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

  金羊网讯 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大中型食品超市应设临保期食品专区,未设逾期不改的最高罚款1万元。据悉,该《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设逾期不改

河南食品经营者可免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今后,食品流通许可证将成为食品经营户办取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商报记者 王棣/摄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15日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这是一个涉及广大食品经营者的消息:我省可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了,许可证有效期3年,工商部门将开设专门窗口,免费办证。   全省现在有13万户左右的食品经营

食药监局:严格监管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食药监局要求各地进一步抓住食品安全的着力点,以最严格的监管依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抓住食品安全的着力点,以最严格的监管依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会议指出,食

兰州出台《规定》农家乐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兰州市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家乐餐饮服务活动,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农家乐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家乐餐饮

浙江发布多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16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在杭州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新闻通报会,记者获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批准发布了《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法规”,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加工经

新食品原料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中标注有“薰衣草”。经由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确将“薰衣草”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

新食品原料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中标注有“薰衣草”。经由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确将“薰衣草”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

商务部:餐饮经营者禁设最低消费

  根据商务部8日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此外,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

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