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6 09:38 原文链接: 农产品进厦须提供证明市民微信可查农产品检测报告

  开栏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乃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蔬菜农产品检测标准

  目前,厦门正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今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西晨报》共同开辟“食品安全监督台”栏目,通报近期检查出的各类不合格产品,提醒市民注意饮食安全,从源头守好市民的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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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掏出手机用微信扫一扫生鲜农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条形码,就可以看到该农产品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信息。近日,“食安厦门”微信公众号新增“一查到底”功能,让市民在购买蔬菜等生鲜农产品时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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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障生鲜农产品安全方面,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加大食品安全抽检范围和频度,从源头把控,守护市民“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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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进厦门须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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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8月30日开始,厦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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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厦门目前75%以上的食用农产品来自外地,其中,大多数外地食品须通过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进入厦门流通。为加强对厦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厦门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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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范》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在将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准出到进入厦门市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都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两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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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安全可控、来源可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还应查验并留存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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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厦门还将加强“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与“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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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民生食品每月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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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以来,厦门市加大了食品安全抽检范围和频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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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厦门加大对乳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等涉及重大民生品种的抽检监测力度,对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涉及重大民生的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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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可查农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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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食安厦门”微信公众号,点击“一查到底”,可查询近20万种食品信息,包括在厦门市面上流通环节的预包装食品及70个农产品追溯点生产基地生产的带包装的生鲜产品。预包装食品可查询的内容详尽,不仅有食品基础信息、商品流向,还有生产厂家证照和检测报告。生鲜产品记录包括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信息,甚至连用过什么农药都写得一清二楚。这些实用的信息无疑让市民在购买食品时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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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微信号的“追溯互动”模块还有“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功能,实时更新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抽检时间、抽检内容、抽检批次、抽检结果等,及时曝光不合格食品信息。同时,厦门市食安办还邀请食品专家,对抽检中不合格项目的具体问题、对人体的影响等方面做详细解读,为市民提供最权威详细的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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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通报抽检中发现部分农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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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蔬菜类农产品有以下几类不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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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莲花北路一果蔬摊抽检时发现,有一个批次韭菜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追溯了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情况,当事人表示这些产品是从批发市场购进的。他曾向批发商索取上市凭证,但因为同时购进的蔬菜数量较多,批发商随机选了几种品项打印上市凭证,其中未包含上述批次被抽检的韭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整、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追回已经销售的上述涉案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上述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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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金尚路附近一果蔬摊抽检发现,一个批次的小白菜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小白菜的上市凭证和相关索证资料,也未制作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整、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追回已经销售的上述涉案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上述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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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思明区一蔬菜摊被抽检的老姜,检验结果也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事发24小时内启动处理工作,执法人员将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7月12日在其摊位前张贴召回公告,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工作。由于当事人在其摊位中所销售的老姜为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且其无法提供该批老姜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存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违法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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