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6 15:53 原文链接: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又添一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在“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达到了新高度,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新法处罚力度可达旧法数十倍。笔者以德尔化工私设暗管一案为例,将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全方位对比。

  一、条款规定

  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从条款来看,新法将私设暗管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区分开来,并结合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列成条,彰显对私设暗管行为的打击决心,同时明确了“逃避监管”的几种方式。

  二、处罚额度

  旧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内部现行自由裁量办法,在同等条件下,旧法处罚额度为8万元;新法处罚额度为77.5万元,是旧法处罚额度的9.69倍。

  另一方面,若出现“拒不改正”的行为,旧法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取消了进一步处罚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结合原处罚额度按日计罚,打破了50万元处罚额度的上限,将从经济上给违法者极大的压力。

  三、行政手段

  除罚款以外,旧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新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手段来看,旧法主要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时可以提请停产整顿,较为单一,且缺少强制性,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力度不足;新法则丰富得多,除责令改正外,还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配套办法,并且情节严重时,已无停产整顿这根“救命稻草”,企业直接被“宣判死刑”,由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具体案情,本案同时还涉及刑事犯罪。因该企业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环保部门直接将本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本案共计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在当前“五水共治”、“剿灭劣Ⅴ类水”等行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新法的修订及实施无疑给环境执法注入一针“强心剂”,是各级环保部门、执法队伍最强有力的“武器”。一是罚额剧增。新法修改后,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来排污处罚调整为10万元至100万元。原先罚款甚至不足万元,违法者因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觉得不痛不痒。现在动辄10万元起步,同时面临按日计罚的巨大压力,令违法者如坐针毡;二是多管齐下。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配套办法为抓手,配合司法联动,辅之“两高”司法解释,新法并不是“孤军奋战”。环保部门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铁拳出击,铁腕治水;三是规范管理。基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修改趋势,排污许可证管理、总量控制成为重中之重。新法首次明确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一经查实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驾驶证、行驶证的方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缺一不可,企业方可驶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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