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快速检测的运用,增强了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现能力,提高了监管和执法效率。但由于基层工商在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时间较短,加之相关专业力量的不足,以及食品快速检测技术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基层工商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当前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食品快速检测的能力、范围有限。目前,食品快速检测主要依托基层分局的食品检测员和食品快速检测箱来进行。但是,食品快速检测箱所能检测的项目和食品种类有限,许多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如是否添加了禁止加入的添加剂等无法给出相对确定的结论。
食品快速检测的精准度、效力不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速检测结果不具有执法依据的效力,只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执法依据。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快速检测结果与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完全相反的结论,形成快速检测结果的“假阳性”、“假阴性”现象。快速检测的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和准确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开展检测工作的积极性。
食品快速检测的针对性、效率不高。当前,基层工商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广种薄收,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一方面一些食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前,相当一部分已经由质监、农业等部门检测合格,如预包装食品、馒头等米面制品、猪肉等肉类产品,工商部门再次对其进行检测只是在重复其他部门已经进行过的检测,作用不明显。而对一些现制现售、水发产品等主要需要由流通领域负责监管的食品的检测,在总体检测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造成了检测力量的浪费,出现了对部分食品未能尽到监管责任的现象。
二、食品快速检测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人员技能因素。食品快速检测是一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目前基层的食品监管人员与完全承担起该项工作还存有一定的差距。食品工程作为一门学科,需系统学习才能较好掌握,而目前承担检测任务的,往往是基层一线经过临时短期培训的监管人员,他们同时还要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多项工作,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
技术设备因素。由于设备简化,环境开放,检测结果易受干扰,往往出现“假阴性”和“假阳性”现象。因此,快速检测结果不能直接用做最后结论,主要用于对大量待检样品进行初步筛查,快速掌握待检样品的大致质量状况,从中挑选出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用于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测,减少实验室检测量,是传统检测方法的辅助手段。
经费不足因素。目前,基层分局没有专门用于食品检测的经费预算开支,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给工商机关依法核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一些检测试剂保质期短,价格昂贵,易损耗,在一次性配备检测设备后,日常快速检测工作需要经常性的添加购置相关的试剂、药剂。致使基层分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成了无米之炊,影响了快速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体制机制因素。在食品检测上,诸如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食品的不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为主进行检测,各部门进行的检测结果在多大范围内应相互承认可不予重复检测,经检测的食品的名称、批次,检测的结果等信息如何在各相互关联的监管部门间及时传递等问题都未能予以明确。
三、完善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建议
严格制度规范。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的检测程序和制度,实际抽检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运作。二是完善快速检测设备的配置。针对现有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改进、改造,提高快速检测仪器、试剂的实用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投入,尽快实现食品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及易耗品的及时更新补充和检测经费的充分保障。
提高专业水平。一是加强专门人才引进力度,充实监管队伍。二是实行食品监管岗位的专职化。以县级局食品监管科为核心,以食品专业人员为基础,组成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力量,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真正形成“基层采样,集中检测”的快检机制,提高检测操作的专业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分段管理大框架下的各项具体制度。在抽检品种上,根据食品的安全隐患产生时间、特点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部门应主要负责检测的食品种类,避免重复检测;在工作制度上,构建相互之间检测信息的告知和采信的各项程序规范,实现各部门间协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技术保障上,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中心的信息网络,统一数据规范,实现各部门的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资源整合。以此实现责任归属明确,部门衔接顺畅,监管快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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