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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附名单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主要职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工作。委员会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单位委员组成,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名单附后,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公布)。现附通知原文及名单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国卫食品函〔201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认监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了第二届食品安全......阅读全文

卫健委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附名单

十、食品标签专业委员会1樊永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  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焦  阳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王华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张书芳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6侯  震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卫健委成立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附名单

十、食品标签专业委员会1樊永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  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焦  阳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王华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张书芳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6侯  震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卫健委发布81项食品安全标准立项计划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据统计,本次发布的81项标准立项计划中,共修订3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含重金属、微生物学、食品添加剂等分析检测标准,现附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2019年度食

请回答,卫健委的2018

  2018年新一轮的国家行政机构大部制改革,无疑是影响医药领域未来最大的变量。此轮改革中,如果说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横空出世”,劈开了国家医保作为主动支付方的新纪元,那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的诞生则可谓“四两拨千斤”,“健”一字所代表的“健康”无疑统摄全局一

卫健委组建第二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已组建第二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委员会下设顾问委员会和4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高校、技术机构的专家组成。图片来源于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第二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

卫健委发布43项食品安全国标征求意见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外发布公告,对外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柑橘黄》等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4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为2019年9月22日。  附: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aabbccdd1 td{border:1px solid #666666

卫健委发布征求26项食品安全国标意见通知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炼乳等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9年7月20日。  现附全文如下:关于征求炼乳等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9〕4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

卫健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标准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等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干酪》(GB5420-2021)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1886.1-

北京卫健委:这些人暂缓回京

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公众平台“健康北京”消息: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散发,疫情已涉及16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坚持非必须不出境,近期非必要不出京,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旅游、出差。正在京外出差、旅游等未返京人员要做好旅途、就餐等过程中的个人防护。密切关注国内

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

  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