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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2013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17日 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附录1)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阅读全文

农业部发兽药残留不合格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按照《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牧发〔2020〕8号)安排,各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完成了2020

农业部:突出“严管” 治理兽药残留超标

   上半年,全国兽医系统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续强化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工作,严密防范兽药残留超标风险,有效保障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一是推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深入落实农业部五年行动和5部门抗生素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上半年各级兽医部门累计出动执

农业部修订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公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筛选法、定量法、确证法)研究和标准的制定

农业部部署2012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猪肉中替米考星、鸡蛋中尼卡巴嗪的残留测定(具体验证内容见附件1)。   二、参加单位   承担我部兽药残留检测任务的省级兽药监察所、国家

农业部:贵州、湖北等地9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近日通报2016年下半年畜禽及全年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显示畜禽产品样品合格率99.88%,蜂产品样品合格率94.8%。  2016年下半年,共检测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样品7320批,包括猪肉、猪肝、鸡肉、鸡肝、鸡蛋、牛肉、牛奶、羊肉共8种,检测的药物及有害化学物质

农业部综合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部紧紧扭住兽用抗生素这个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牛鼻子”,组织各级兽医部门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工作目标,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拿出监管硬措施、打好整治组合拳,深入推进兽用抗生素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兽药残留超标风险,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取得积极成效。近两年,坚

农业部印发2013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17日   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

兽药残留定义

兽药残留定义: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1)按照分离或者检测原理分类①理化分析方法,包括波谱法、色谱法及其联用技术,如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法(GC)、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气相色谱-质谱法(CC-MS)、薄层色谱法(TLC)、毛细管电泳(CE)等。②免疫分析法,如放射免疫测定法(RIA)、酶免疫测定法(E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猪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