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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四章 经 营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阅读全文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四章 经 营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诞生记

  编者按:   农业是人类最早开展的改造自然大型生产活动之一。在农业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人类不断面对新的问题。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今天我们已经能够回答大部分的农业生产疑问。然而,新的挑战总是层出不穷:有的因为科学家尚未理清原因而不为人所知,有的因为传播手段不力而令人误解,还有的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      该条例颁布后,农业部和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      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争论的实质不是安全问题

   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那种希望仅靠科学技术的完善来解决人们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疑虑和不安的想法显然过于纯真。    有观点认为,转基因技术本身比其他作物育种技术,如传统育种带来的遗传信息的变化更明显,因此转基因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

“安全开关”降低转基因生物扩散风险

  英国和美国研究人员1月26日表示,他们开发出一种生物“安全开关”,可以控制转基因生物的生死,从而降低转基因生物扩散的风险。这项成果发表在新一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学刊》网络版上,在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保护生物知识产权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论文共同作者、英国爱丁堡大学基因组自动合成中心主任

中国将启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 是否安全无定论

  本报北京讯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鉴于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科学上尚没有明确的定论,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中国将启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除了启动立法工作外,中国还将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评价与检定工作。

中国密集调研转基因生物安全 东北已现非法转基因作物

  4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由农业部、科技部、卫生部和环保部四部委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已经赴山东、山西及东北等地,深入开展转基因安全调研。  环保部某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期专门就转基因生物安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根据

中国的转基因雄心引发生物安全顾虑

中国最近批准37亿美元的转基因育种重大研究专项,特别是培育转基因水稻,这被支持者欢呼为喂养该国不断增长的人口的方式。 但是反对声音仍然强大,这是由于人们在从健康和环境风险直到管理漏洞等各种问题上都心存疑虑,邱瑾在《自然》杂志的一篇文章中报道。 抗议者蒙住自己的双眼,手举被发现含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2号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条例》共分七章85条,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