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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门诊部、诊所、妇幼保健院(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体检中心、疗养院、独立检验所等已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阅读全文

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

江西一级医院临床实验室必须有分光光度计等仪器

  据2010年赣州市检验医学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消息,今年赣州市将全面启动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工作,全市所有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的临床实验室必须达标并通过验收,未通过实验室达标验收的将限制提供临床检测服务。  会议要求:今年赣州市将全面启动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工作,争取一年内完成全市一级医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辣条国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义重大

  目前辣条国家标准已经进入“落地”准备的阶段,未来市场将更有规范可言,食品安全问题也将得到有效监管。在之前,辣条卫生一直都是我们市民最关心的一点,毕竟辣条也是不少学生喜欢吃的,所以卫生方面需要严格审查了,不能够让有问题辣条上市。如今辣条国家标准出炉,至于新规定,我们来了解一下!  辣条国家标准即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发布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

30项医疗技术被限制 相关耗材采购量将下降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下称“《上海实施细则》”),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人工髋关节和膝关节置换技术、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等30项技术列入《上海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在列入目录的医疗技术中,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涉及支架、导管、导丝、栓塞、穿刺针等多类

中科协印发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经中国科协九届书记处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要通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委组织修订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