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pedia LOGO WIKI资讯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文件发布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阅读全文

免税进口科研用品,还需提前获得资质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2021〕270号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文件发布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

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该政策的3份目录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以及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

VOC、PM2.5在线源解析MS和IC等18种仪器及部件将免进口关税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据统计,在附件1、2中的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和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部分条目中所列项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科研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获减免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

已有29家示范平台获进口免税政策多为检测机构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四批及第二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确定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绿色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南机电设计研究所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获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进口科研用实验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1中国先进技术装备进口论坛”召开

商务部将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  日前,“2011中国先进技术装备进口论坛”在深圳召开,围绕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扩大先进技术装备进口、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内容进行研讨。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负责人就论坛主旨内容做了进一步阐述。   机电产品进出口占我国外贸总量的60%左右,增量的7

六部门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