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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获准成为美国能源之星计划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公司近日宣布,已正式获准成为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能源之星®计划的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自2011年1月1日起,能源之星计划要求任何有意参与该计划的产品在贴上能源之星标志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验证,并且产品上市后必须接受抽样测试,以确保此产品拥有持续的能效性。 “长期以来,UL一直致力于支持美国环保署和能源部,努力提升能源之星计划在能效性能领域的权威性及知名度。”UL绿色环保验证全球业务总裁Stephen Wenc说,“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验证,将进一步提升能源之星计划的公信力,从而给消费者在能效宣称有效性上带来更多信心。” 据悉,能源之星计划启动于1992年,旨在通过更有效利用能源的途径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其他污染,同时帮助消费者鉴别和选购更为优良的节能型产品。通过相应节能级别要求的产品将获准在其产品上印上独特的能源之星标志。据美国环保......阅读全文

UL获准成为美国能源之星计划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公司近日宣布,已正式获准成为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能源之星®计划的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自2011年1月1日起,能源之星计划要求任何有意参与该计划的产品在贴上能源之星标志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验证,并且产品上

广州市纤检院获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资质

  从中国纤维检验局官网获悉,日前,广州市纤检院与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签订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协议,该院成功获得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资质。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绿色之星”标识的方式表明产

CNAS将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活动

CNAS发布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的通知各有关实验室:  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注册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被E

能源之星——斯特林引擎

   一、环保的工业革命   从十八世纪初叶开始,一连串对往复式蒸汽机的改良,确定了动力机械的实用性,促成能源科技的突飞猛进,人类从此挣脱了人力和兽力的限制,生产力一夕暴增,引发了以碳能源为基础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深远改变全体人类的文明轨迹。   人类于是发展出一种极度依赖能源的生活方式。然而,人

SGS携手IAPMO R&T打造一站式能源之星认证服务

  近日,全球知名检测认证机构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 SGS)与美国国际管道暖通器械协会认证部 IAPMO R&T(下简称IAPMO R&T)正式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这标志着两大机构针对中国市场,强强携手打造一站式“检测+认证” 一站式能源之星认证本土化服务,从而大大

我国启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

  近日,记者从认监委获悉,7月1日认监委和发改委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标志着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经过3年多的试点探索后正式启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将于今年10月31日正式结束。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节能管理部委分别发布了企业的节能减排要求。为配合国

认证潜规则: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  认证怪圈: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中国的认证市场正在怪圈中徘徊。  “有机”、“绿色”、“纯天然”,各种夹杂着英文缩写的认证标志铺天盖地,认证体系名目繁多,却真伪难辨;认证咨询、认证中介、认证代理,各类身份不

首批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获EPA注册

  日前,首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检测实验室已成功获得美国环保署(EPA)注册。这一成果的获得,不仅可有效利用我国实验室认可资源,降低贸易往来成本,同时也为我国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得到更广泛的国际承认进行了一次有利的尝试,迈出

中国首批CNAS认可"能源之星"实验室获美国EPA注册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3月11日上午披露,首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检测实验室成功获得美国环保署(EPA)注册。  此举将有效利用中国实验室认可资源,降低贸易往来成本,同时推动中国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得到更广泛的国际承认。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认证机构数量增加迅速

  11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一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并调整了管理方式。那么,随着认证机构审批条件的放宽,许可期限的延长,许可程序的简化,认证机构的申请是否增加?优化审批体现在哪里?《办法》的实施,是否促进了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