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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着力提升药品安全治理水平

8月7日,记者从陕西省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陕西省药品监管局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制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政策,全省32家药品生产企业92个品种155个批准文号启动一致性评价工作。药品再注册工作时限由原来的90个工作日压缩到41个工作日,企业人员到省药监局办事次数由5次减少到2次;药品GMP认证由过去的145个工作日压缩到63个工作日。 座谈会上,陕西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彦保表示,下一步,陕西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适应监管体制转变带来的新挑战,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推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为契机,积极协调推动陕西省出台《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好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和监管责任。二是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手段,加强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特殊化妆品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严格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全过程、......阅读全文

从“低仿”到“高仿”:中国仿制药亟待升级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不仅创新药甚少,且仿制药也难以达到“高仿”水平。而我们的邻居印度,仿制药大多可达到欧美标准。如何解决十几亿人的吃药问题?近期,国家各部门密集出台促进创新药研发和仿制药提升的政策,但仍需扫除一些现实障碍。    289个品种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进入倒计时。    中国是

单抗成药品市场金矿 中外药企抢仿高地

  单克隆抗体(下称“单抗”)生物制品绝对可以被称为是药品市场的一座金矿。  单抗技术避免了抗体制备的特异性问题,可以制造出高度均一、仅针对某一特定抗原表位的抗体,也即精度更高的“制导导弹”,针对特定的疾病进行“定向打击”,因而被看作肿瘤、结核病等疾病的杀手。1975年,英国科学家将产生抗体的淋巴细

药品质量检测--药品质量标准分类

一、法定药品标准1.《中国药典》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其英文名称为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药典是记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法典,是国家监

药品质量检测--药品质量检测工作流程

药物检测工作就是按照这样的程序逐步完成的,任何一个环节或操作出现问题或偏差,都会对检品的检测结果造成严重的误差。因此,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有效性,必须针对检验工作的过程,对检验工作的场所、工作条件与手段、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处理与判定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标准操作规程。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一

高端仿制药:市场点赞的六条首仿捷径

  高端仿制药的培育离不开较高的壁垒和较强的自主定价权。  早期的壁垒主要为政策壁垒,比如新药保护期和监测期,包括国内首仿的阿托伐他汀钙“阿乐”和氯吡格雷“泰嘉”,依靠政策壁垒在ZL药进入中国后迅速仿制上市,并成为独家仿制品种。  技术壁垒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国内原料药水平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但部

白蔹粉碎机助力于各大制药企业,使得药品质量直线上升

如果一个人只是一味的昧着良心,赚着那黑心的钱,把人伦掷于脑后,这种人即使是再有钱,那也只是这世间的渣渣而已。尽管我并不是一个**徒,也不是一个佛**,但是我深深地懂得一个道理,人要有底线。一个人无法做什么样的事情都好,哪怕是手上沾屎沾尿都可以,但是千万不可以沾血。言归正传,前面只是看到了那些新闻有些

四川省药监局:蜀中制药中药品种未发现质量问题

  5月23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违规停产整改的情况做了说明。该局称,蜀中制药在中药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GMP相关规定的情况,已要求该企业停产整改,但截至目前,没有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中药品种有质量问题。   此前有媒体报道,蜀中制药在2种中成药的生产中有违法

CFDA发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0号

FDA:生物仿制药药品新规

  导语:随着许多生物仿制药即将过期,最近FDA公布生物仿制药品新规,明确了今后生物仿制药生产的市场路线及相关要求。  2012年2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通过三个文件发布了生物仿制药物的监管路径,并在美国发布具体化的出版物,作为FDA指导临床药理学的草案要求。  美国表示,他们的生物仿制药

干货:首仿的优势在哪里?

  在美国:首仿为药物创新激励与促进可及性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平衡  我们先来回顾美国的情况。FDA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首仿的概念,当时美国立法通过《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里面说到:在“专利无效或者批准正在申请的药物不会侵犯专利”的情况下,第一个仿制申请者将拥有180天的市场独占权。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