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1 14:18 原文链接: 各地开展立法工作生态文明建设有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新思想、新观点,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正是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地方立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加强城乡规划立法

  科学的城乡规划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使城乡规划顺利编制执行,各地人大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立法工作。

  为强化城乡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完善监督约束体系,对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作出规定,保障和改善人居环境。

  海南省为了使城乡总体规划和各个区域规划、项目规划顺利编制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地方性法规,从法制上提供保障。《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等30多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决定相继出台。这些地方性法规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资源管理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执行中应加强生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污染防治的内容和措施,强力保证了各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实现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立法工作,201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今年即将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要发挥城乡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调控作用,前提是城乡规划、相关规划的制定、修编、调整和实施必须充分、完整、全面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此,广东省加强了对城乡规划、相关规划制定、修编、调整和实施的地方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穿和融入到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制定、修编、调整和实施中去。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划都不得批准和实施,从而在源头上确保了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调控作用。

  同时,广东省还将一些重要规划提升到法规效力的层面,增强规划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防止规划随意调整。《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7-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年 -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述四项规划如需调整,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注重资源与环境保护

  各地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资源与环境保护,扎实有效地开展立法工作。

  2001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批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标志着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正式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目前,黑龙江省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共有《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50多部地方性法规,以及《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多部环境保护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突出地位,按照一区一条例的原则,积极完善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为保护好“母亲山”祁连山的生态环境,自1997年以来,甘肃省颁布、批准实施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7部与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使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2011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了《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了人大监督;针对详规编制滞后,导致景区建设混乱无序的状况,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核心景区详细规划。

  为推动污水处理问题的解决,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地方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北京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考虑,实现由污水处理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由以中心城污水治理为中心向统筹城乡污水治理转变、由分段分块治理向按流域治理转变的基本防治思路。在条例制定中,紧密结合监督调研工作成果,以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为共同依据,将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纳入法规,明确了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利用相结合,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环境用水并重的工作原则,为促进首都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合理利用首都水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

  完善城镇化相关立法

  推进新型城镇化对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过程中,十分注重完善城镇化相关立法。制定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把集约节约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强调先规划后建设,将各类建设活动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有些地方在城镇规划中对公共绿地保护不够、随意侵占的现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要将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监督重点,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公共绿地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这一规定,对江苏省绿地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江苏省不少设区市人大以作出决议等形式,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有效改善了人居环境。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并审议相关议案,三次作出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决定,将38块城市绿地作为主城区永久性绿地,社会反响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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