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17 10:05 原文链接: 国际能源合作中国应有战略选择

  10月2日—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展开了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访问,紧接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中国—东盟领导人系列会议并访问文莱、泰国、越南。中国国家领导人同时访问东盟诸国,凸显出中国在经济外交政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决心。

  “国际合作正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战略选择,其中能源领域的合作不容忽视,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中国的能源利益。”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樊瑛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合作模式趋于多元化 力度尚显不足

  中国能源报: 中国目前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情况如何?

  樊瑛: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多边和区域合作,与全球和区域层次的国际能源组织或多或少都有合作关系。

  首先,在多边和区域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组委会、世界能源大会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署保持着密切关系。

  另外,中国目前还有一些次区域合作进入实质阶段,如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它是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展的国际合作,成员包括中、柬、老、缅、泰、越六国,中国主要以云南省为合作的实际参与方。

  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不仅与美国、日本、欧盟等能源消费强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还加强了与中亚各国、委内瑞拉的双边合作。

  同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也加强对话与合作。每年英国都会投资2500万英镑和中国共同参与智能电网、碳捕获、储存技术的研发,并与壳牌公司联合开发四川页岩气资源。

  中国能源报:在参与这些合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樊瑛: 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程度还比较低,主要是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参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国际能源合作组织还不多。

  中国在亚太地区以内的国际组织中如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亚太区域内由于缺乏法律合作框架,相关各方争夺有争议的油气资源,在区域外,为获取稳定的外部能源供应,美、日、中、韩等主要经济体之间也互相竞争。

  总的说来,中国多边能源合作的经验尚显不足,目前多停留在能源贸易、直接投资与能源相关的项目等一些简单的形式上,建立本地区的能源市场、共同石油战略储备等深层次的合作尚未正式启动。

  坚守基本点 合理定位

  中国能源报:能源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在资源背后,往往是国家利益之间的相互博弈。“中国能源威胁论”、领土纷争等问题恶化了中国实施海外能源战略的外部环境,也影响了中国与有关国家和企业间能源合作的正常开展。中国在今后的能源合作中如何合理定位?

  樊瑛: 在当前的世界能源结构格局下,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几乎都因能源问题卷入到新的全球权力分配格局中。

  但是,在国际能源合作中,有效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中国进行国际能源合作战略定位的基本点。在全球层面上,中国应以完善全球性国际制度的基本规则为着眼点,积极主动倡议或主导国际机制的制定,提高议程创设能力,成为全球规则的参与者与主要制定者。

  在区域层面上,中国应进一步体现有所作为的积极态势,着眼于构建区域全面合作的制度框架。例如今年亚太经合组织峰会中,习近平主席倡导建立能源俱乐部的设想,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在共识中重申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共识,都是中国平等、分享、共赢的能源定位思想。

  在双边合作上,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能源合作机制,与全球层面、区域层面的合作相比,双边能源合作机制的推行相对容易,中国应基于双赢的原则,扩大与其他国家的能源合作,分散能源合作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策略选择

  中国能源报:构建区域内长期稳定的能源合作关系,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如何进行策略选择?

  樊瑛: 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在策略上应该选择多层次的国际能源合作对象、多渠道的国际能源合作形式、多领域的国际能源合作内容。

  中国能源报:中国的能源合作对象如何多层次化?

  樊瑛: 中国的国际能源合作对象应该既包括各国政府,也包括超国家组织、政府间组织、跨国非政府组织,还包括跨国公司。要与世界上的能源消费大国,如美国、日本增加沟通和对话,在竞争同时加强合作,减少或避免摩擦;要加强与国际性的石油输出和消费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能源论坛、联合国会议等;在国际能源市场上,利用大型跨国公司作为国际能源合作的中介,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中国能源报:国内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研究机构等主体如何通过国际能源合作形式、国际能源合作内容加强国际能源合作?

  樊瑛: 中国政府应通过国际能源贸易、国际协议合作、国际投资合作等多种渠道展开国际能源合作。除了能源贸易、投资方式外,国际能源协议合作应是国际能源合作的重点内容,涉及能源技术贸易、能源服务贸易,能源勘探、开采、新能源技术开发、环保与科技等内容。中国可以通过采用矿费税收制协议、产品分成协议、风险服务、联合经营等模式,参与国际能源协议合作。

  在探索油气领域的勘探、开发合作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国企业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例如中海油同缅甸石油与天然气公司签署开发缅甸三个区块油气的产品分成合同,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五个油田开发项目协议和两个勘探项目合同,中石油长城钻探公司利用中国技术和资金帮助肯尼亚建设地热井,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太阳能利用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的重点。

  除了官方的合作机制外,中国还应通过民间与学术界的国际交流与对话,把中国与各国的能源互利合作关系不断推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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