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文章

2023益谷高峰论坛:数字化开放平台促食品营养技术高发展

2023年6月3日,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主办的2023益谷高峰论坛在北京市平谷区成功举办。本次高峰论坛聚焦“农业中关村现代食品营养谷与检测科技”,围绕“食品营养与健康”和“分析检测新技术”两个方向,......

刚刚!GCP重磅指导原则发布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通知,公开征求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指导原则及附件1草案。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制度改革为创新型药企发展赋能

3个月获批上市2款药物,多项产品进入待审通道,依托企业人才和技术在产业链上下游孵化了一批各具特色的企业……“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没有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没有我们的飞速前进。不需到处筹钱建......

5大亮点益谷高峰论坛邀您了解食品健康检测技术新方向

2023年6月3日,2023益谷高峰论坛将在平谷区金海湖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召开。论坛以“聚焦农业中关村现代食品营养谷与检测科技”为主题,邀请各方重量级嘉宾,共同探讨提升食品营养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良策、方法......

进口食品第一股大崩盘?

进口牛奶在中国市场风向骤变。日前,中国进口牛奶头部品牌德亚牛奶的母公司品渥食品发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去年营收、利润双双下滑,其中营收下滑6.78%,为15.39亿元;净利润则大降88......

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对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丝氨酸蛋白酶、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乳酸钙和三赞胶,以及4种新食品原料:桃胶、油莎豆、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吡咯并喹啉醌二钠......

谁在非法倒卖医保药品?

医院门口司空见惯的“高价收药”卡片,一个新情况正日益引起关注——其收购的“回流药”大多为医保药品。近年,江西、福建、山东、北京等多地曝光倒卖医保药品的典型案例,让蚕食鲸吞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暴露无遗......

唾液也会改变食物的味道

乍一看,唾液似乎是很无聊的东西,不过是让入口的食物更加顺滑,但现实并不是如此,唾液与进入口腔的所有东西相互作用,即使它99%是水,但它也对我们所品尝到的味道有影响。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陈......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今天开标

今天(29日),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将在海南进行现场投标和开标。此次国家药品集采共涉及40个大品种,预计参与竞价企业将超过200家,结果将于稍后公布。此次集采药品治疗领域涵盖抗感染、心脑......

不断创新,勇于“前进”丨中检维康亮相重庆CBIFS2023

2023年3月17日,第十五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技术论坛(CBIFS2023)在重庆开幕,来自国内外的100多家知名厂商,在本次论坛上集中展出食品安全分析、微生物和快速检测最新产品与解决方案。第十五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