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7-30 09:47 原文链接: 聚焦“两高”司法解释剖析环境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情

  永年县暗管排污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随着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日益严格,企业公然超标排污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受利益驱动,个别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在逐渐由明转暗,由直接排放转向利用暗管偷排、异地转移倾倒等更为隐蔽的方式。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环保局便发现东洺阳村一家拨料厂私自利用暗管排放含酸废水,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目前不法分子已被刑拘。

  细侦查——

  “为了防止有人往洺河偷倒偷排废酸,环保局连续对洺河分段监测。” 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说,自6月中旬以来,环境执法人员在洺河东洺阳村段连续几天监测显示都是中性,突然有一天发现监测呈酸性。“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判断,肯定有企业向洺河偷排废酸了。”随后,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立即对这一地区进行了秘密排查,分段监测,逐渐缩小范围。

  6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东洺阳村一家拨料厂现场发现,企业私自利用暗管偷排废水,现场提取水样监测显示pH值为3.3,属含酸废水。

  永年县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立即对这家拨料厂的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开展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发现,这家拨料厂在生产期间有酸洗除锈工序,今年3月份,当地环保部门曾督导其建成酸洗废水中和处理池,要求其将酸洗废水中和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废水。但企业为省钱省事在随后的生产过程中,于今年4月偷偷在中和处理池水面下约50公分处安设了一根暗管,定期将没有被完全中和的废酸偷偷排入生活污水管网。

  目前,这家工厂的负责人张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正等待进一步处理。

  出奇招——

  据了解,以上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无疑也给环境监管和案件查办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很难收到理想的执法效果。特别是对一个相对集中的工业聚集区,众多的监管摊点,不确定的偷排时间,执法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准确发现,究竟是哪个区段?哪家企业?在哪个时段实施了偷排行为?面对“监管难、取证难、办案难”这一尴尬局面,在日益严峻的环境监管任务面前,一时间让众多的环境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在事后的采访中,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这样说:“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碧水蓝天,是环保人的神圣职责。对此,我们只能迎难而上,无退路可言”。

  针对环境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永年县环保局结合日常执法情况,不断摸索规律,探索出一个“更奇、更细、更快”的“绝招”,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同时,利用“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利时机,借势发力,联合公安,成功破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所谓“奇”,体现在监管方式奇特上。针对不法企业“你进我掩”的做法,环境执法人员迫于无奈,也不得不采取超常规的检查方式,利用中午、夜晚、凌晨、雨天等特殊时段,不时上演“夜幕才降,奇兵又现”、“前队虚晃迷敌,后队回马杀枪”等奇特的突击检查方式,让违法企业防不胜防。

  永年县破获的这起违法企业利用暗管偷排的环境违法案件,也正是得益于这样一种奇特的出击方式。

  案件案发当天,执法人员采取了明暗结合,变换检查方式的措施。先由执法人员正规着装按常规时段明查,随后再由执法人着便装突击暗查跟进,不给任何不法企业留有躲避执法监督,逃脱法律制裁的余地。当这家拔料厂认为一轮检查刚过,不会再有检查出现时,暗查组却突然出现,将不法企业打了一个措手不及。

  所谓“细”,体现在监控手段细致方面。永年县环保局将通向洺河的大小排污口逐一编号,定期监控每个排污口的水质变化状况。同时,对每个排口可能收纳排污的企业绘制成树状分布图。这样将所有排污企业统一纳入了分区设片的监控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检查漏洞,消除了监控死角。一旦发现哪个排口水质异常,首先就能在第一时间锁定是哪个区域、哪几个企业排污,进而可通过分支逐个排查,很快确定具体排污点。

  本案所涉及的排污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细致的监控手段下被逮了个正着。进入6月以来,永年县环保局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责成监测站及辖区中队每周对各个通向洺河的生活排污口采样监测。6月26日中午,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突然发现监控范围内的一个排污口水质pH值异常。对此,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各企业所在路段生活污水检查井现场检查,“顺藤摸瓜”,很快就查出了涉案企业。

  所谓“快”,则体现在快速查实取证、快速定案移交方面。当锁定偷排企业后,永年县及时组织事先安排好的公安、环保双方执法人员,同时赶赴执法现场。此时,企业对突如其来的“奇兵”毫无准备,在尚未反应过来的时候,执法人员就已经根据现场排查情况找到了可疑点,现场挖出暗管,找到暗口,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这样快速定位、快速查实取证的奇招,不仅让企业“防不胜防”,而且一旦查实,企业就很难有时间通过销毁证据、破坏现场来逃避责任。

  面对现场查出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当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这些为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快速立案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解难题——

  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永年县查处的这起企业利用暗管排污案件,之所以能够快速查实立案,还得益于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入刑门槛的降低,以及认定事项的进一步细化,定罪范围的大幅度拓宽,这些让办案过程更具操作性,给环保、公安联合查处破坏环境案件增添了强大的助力作用。

  据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首先给定立刑事案件查处奠定了基础。

  据公安部门进一步审讯,工厂负责人张某承认暗管排放事实,但自称排量很小,并称案发当日也是刚刚使用不久。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具体排水量。鉴于排放的酸性废水不完全等同于废酸,具体危害程度尚需进一步鉴定。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其所排废物性质符合司法解释相应条款要求,则可以依据严重污染环境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

  ■ 解读

  变结果犯为行为犯,差别有多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针对本条款的有关内容,本报记者带着诸多问题采访了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宇、张弘昊,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来,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贺震,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

  1、本条款出台以前,前述行为能否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覃宇:在刑法修正案(八)及本条款出台前,若可以证明上述行为造成了危害环境的后果,也有可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并最终被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例如,与《解释》发布同时公布的四个案例之一的“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该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被告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的损害后果,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被判处刑事责任。

  张弘昊:但前述案件属于少数。在《解释》发布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以罚代刑”——由于难以鉴定评估具体损失大小,或难以证明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实施相应污染行为者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强制拆除、责令停产整顿等。

  2、本条款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如何认定?

  覃宇:本条款是对经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解释,《解释》本身并未引入新的罪名。因此,本条款的法律构成要件应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来说明。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把一个罪名分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来分析。“客体”是描述犯罪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主体”要件是描述构成某罪的主体所需具有的条件(例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客观方面”要件描述的是构成某犯罪在客观上须有何种行为;“主观方面”要件描述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与行为结果的认识状态(例如,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等)。

  污染环境罪的客体为“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须具有特别身份、资格),且单位、个人均可构成本罪。这两个构成要件均无需特别说明。

  张弘昊: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分两点来分析:第一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本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排放、倾倒、处置是对污染行为的概括性描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排放、倾倒、处置”的对象,《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污染行为,其对象仅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并不包括“其他有害物质”。这是因为,该项规定属“行为犯”,应对“行为”的范围适当限制以免打击范围过大。

  第二为“严重污染环境”。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污染环境罪”原来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它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刑法修正案(八)把这个要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未再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对何为“严重污染环境”未作进一步规定。本次出台的《解释》第一条,就是对何为“严重污染环境”进行详细说明的。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就是“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之一,实施这种行为,无需发生特定的损害结果,即可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这样规定是因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这种隐蔽、长期的污染行为很难与损害结果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给对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而通过本条款规定,将这种行为入刑,有利于以刑事手段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行为人不必对损害结果持故意的心态,只需要具有过失即可构成本罪。

  3、将“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对环境执法有哪些影响?

  覃宇:简单说,“结果犯”以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行为犯”并不以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作为必备条件,行为人只要完成某种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种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例如,造成一定数额经济损失、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对环境造成了具体的危害等。

  但把损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就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和损失鉴定机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有时难以准确评估重大污染事故的损失;二是难以确定污染行为,特别是那种由于长期违法排污积累而形成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并修改了条文表述,为进一步的解释留出了空间,但从修改后的条文本身来看,仍难以得到“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的结论。

  张弘昊:本次《解释》通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解释,实质上起到了将“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的效果。以本条款为例,只要行为人做出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并进而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不必再证明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了特定的损害结果(如造成一定人数伤亡或一定数额经济损失等)。

  贺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时将能更多得到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不但会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对违法排污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大大遏止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4、执法部门需要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

  贺震:《解释》出台前,《水污染防治法》对《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所指的违法排污行为只是规定做出行政处理,如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暗管、停产整顿、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和罚款等。《解释》降低了入刑门槛,将这种行为上升为刑事案件,为公安和司法部门追究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因为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肯定会有所增加,执法部门需要提起注意。

  《解释》不仅需要由环保部门来执行,还需要由公安和司法部门来执行。与以前相比,环保部门增加了一项工作,就是做好对此类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时,遇到此类情况,还可以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取证。

  张弘昊:《解释》出台后,入罪门槛降低,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种类增多,这意味着各级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坚决予以追究,而不能“有案不移”或有选择地予以放纵。

  5、环境执法人员应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贺震:本法条施行后,环境执法人员在此类案件现场应当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废水、污水、废液的排放动向;二是污水处理系统流量计的计量(入口、排口)数值是否合理、与新鲜水用量是否有合理的对应关系;三是贮废水、污水、废液的池、塘、坑、窖等,是否采取了防渗措施;四是循环水、冷却水的存贮是否也符合防渗要求(如无防渗,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环境执法人员遇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考虑邀请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共同取证,通过严谨、细致的工作锁定证据,并及时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可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由于环境监管失职,而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处理类似案件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胡玉来:对于存在私设暗管等情形的,执法机关应考虑是否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本《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有毒物质,注意保留水样,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在发现涉嫌排放、倾倒、处置以上废物或有毒物质时,应当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尽早进行侦察。重点应收集有关私设暗管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中有关中和池的设计,尤其要关注进出水的设计,以及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暗管的证据。

  7、本条款给本案判决带来哪些影响?

  刘明:首先要界定案件所涉及的含酸废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这个界定应该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来做。如果不能界定为有毒物质,那么本案只能按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来处理,同时要注意是否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相关文章

英国牛津:处理气候变化要严厉!

英国牛津大学中国中心主任拉纳·米特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视频专访时说,在全球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气候变化也许是其中最紧迫的一个,必须通过最严肃的方式和采取最现实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他说,除了认真应对,“真......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发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索引号000014672/2022-00176分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成日期2022-05-23文号公告2022年第10号主......

最全!中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上市公司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聚光科技(300203)、先河环保(300137)、力合科技(300800)、雪迪龙(002658)、蓝盾光电(300862)、皖仪科技(688600)、理工环科(002322)、天......

温和噬菌体衣壳蛋白防御超感染研究获进展

近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员王晓雪团队解析了丝状噬菌体编码的衣壳蛋白在细菌宿主超感染排除和噬菌体防御方面的作用。相关研究发表于《环境微生物学》。噬菌体是一种侵染......

区域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有了新框架

区域突发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石龙宇提供) 近日,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石龙宇团队,提出用多尺度环境事故风险评估模型(MEARA),综合评估不同尺度环境风险的特征和影响,创新和开发了多尺度环......

研究揭示硅藻适应硝酸盐污染的新机制

家庭生活、畜牧业和化肥施用等人类活动造成的硝酸盐污染,正威胁着海洋生态系统和净初级生产力。作为初级生产力的主要组成部分,硅藻能够适应高硝酸盐环境,但其机制尚不清楚。近日,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胡献......

我国大气环境监测卫星成功发射上面搭载哪些科学仪器

4月16日2时16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采用长征四号丙遥二十八运载火箭发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该星将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气象、农业农村等领域遥感应用,对提高卫星资源综合应用效能、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意义重......

我国学者在大气有机物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取得新进展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21625701、92044302、22188102)等资助下,清华大学王书肖教授和赵斌助理教授团队在大气有机物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相关研究成果以“全挥......

我国学者与国外合作者发现大气OH自由基生成新机制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项目编号:22188102)等资助下,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贺泓院士团队与宾夕法尼亚大学JosephS.Francisco教授、内布拉斯加大学林肯分校曾晓成教授......

河流当地或上游输入污水影响值得关注

“清洁用水和卫生设施”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废水处理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去除废水中的病原体、营养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但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能有效去除,因此,废水处理厂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地表水中残留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