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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当前,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实践中,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只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阅读全文

总局批准上市药品公告

  2016年6月份共批准药品上市申请5件,均为国产化学药品(品种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6月份已批准药品上市品种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8日  附件  2016年6月份已批准药品上市品种目录序号类别品种名称英文名规格剂型适应症企业新药证书持有人批准文号/注

首个来自毒品的药品有望上市

  今天GW Pharma宣布其大麻二酚(CBD)液体制剂Epidiolex在一个叫做Lennox-Gastaut症(LGS)的罕见儿童病的三期临床试验中显示积极疗效。在这个171人参与的试验中,Epidiolex降低44%每月癫痫发病。而安慰剂只降低22%。这些病人中值年龄15岁,平均使用三种抗癫

CDE再度发文加速临床急需药品上市销售

  11月8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临床急需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较2017年12月原技术指南,该指导意见稿中明确适用范围为“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但临床急需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该意见稿是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

细胞治疗类产品可按药品进行注册上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

地奥心血康获准欧盟药品注册上市

记者从“地奥心血康胶囊获准欧盟药品注册上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和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地奥心血康胶囊”于3月22日以治疗性药品身份通过荷兰药品评价委员会的注册,获得在该国上市许可,实现了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治疗性药品进入发达国家主流市场零的突破,同时

从毒品到药品:大麻二酚有望上市

  【新闻事件】:日前英国制药公司GW Pharmaceuticals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其大麻二酚(CBD)液体制剂Epidiolex在治疗一种叫做Dravet综合症的罕见癫痫三期临床结果。患者观察4周后使用14周CBD或安慰剂,结果CBD组患者每月发病次数从12.4次降到5.9次,而安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度药品上市批准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审评审批透明度,有效指导药物研发申报及药品临床应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批准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目录》(见附件1,共76个注册申请)、《2015年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目录》(见附件2,

CFDA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上市药企基药品种上“黑榜”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2013年第3期),在全国范围内对复方丹参片等31个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的结果显示,抽验的4209批次产品中,有4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25个基药品种3450批次产品,有4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根据公示,在生产环节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品种包括:标示生产

2015年前所有上市药品将电子监管

  第三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今天开幕,中美政府、跨国和本土药企共同探讨生物制药市场的管理与发展。CFDA表示,将在2015年前对所有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实行电子监管。   目前,生物技术药物已广泛用于治疗癌症、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囊性纤维变性等罕见病。尽管中国率先研制H1N1流感疫苗和戊型肝炎疫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