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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阅读全文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锐赛小课堂0911-135   输血作为临床上常用的替代性治疗手段,起到了补充血容量、改善循环、增强免疫力和凝血功能等诸多神奇作用。但输血过多会使机体出现各种酸碱平衡紊乱,甚至多器官脏器功能衰竭,输血不足又不能起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那么如何输血才能把血用到刀刃上呢?   血制品的种类

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27日,质检总局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

质检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   第三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

傅新立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该《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重点、亮点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傅新立接受了省政府门户网站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   第三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