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pedia LOGO WIKI资讯

北京卫计委:试行132家医疗机构互认27项检验结果

记者从北京卫计委近日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从10月1日起,首批试行的27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将在京津冀132家医疗机构实现。 这意味着京津冀地区的患者在试点期间,拿着在这132家医疗机构做检查的结果到其中任何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疗机构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将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实施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在方便患者就医、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实施后,京津冀地区符合结果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作为检验结果互认的标识。 经审核,满足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才能纳入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范围。这132家医疗机构均为三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所,包括北京的69家、天津的37家和河北的26家。另外,首批试点的27个检验项目为临床实验室最为常用、有质量标准、有室间质评计划、易于标准化、且有一定地方互认工作......阅读全文

贵阳57家医疗机构“共用”检验中心

  6月29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卫生局召开的公共临床医学检验服务模式改革研讨会上,贵阳市卫生局局长井绪西介绍说,该市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合作,于2009年年底建立医学独立实验室。截至目前,医学独立实验室已和贵阳市57家医疗机构签约,建立临床检验结果由第三方出具并互认的新型医学检验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怎么办?

《献血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然而,目前临床用血尚不尽合理和科学,对输血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医生喜欢用等量的全血补充所估计的失血量,并认为越是新鲜的血越是好;个别医生明知木中出血不多也要输上几百毫升全血以保病人“平安”

54医疗机构通过药物临床试验复合检查

  7月22日,CFDA官网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公告》(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技术审核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会审,

江苏42家医疗机构 可做血铅临床检测

     快报讯(通讯员沈卫记者张星)江苏省卫生厅昨天公布了具备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全省共42家,其中南京8家。  省卫生厅同时要求,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标本的采集和保存流程,定期开展室内质控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及时、真实

临床检验—尿沉渣检验

  尿沉渣检验的内容  正常人尿中可有很少量红细胞,白细胞,上皮细胞,结晶,粘液丝,罕见有透明管型。  但如果有过多的血细胞和异常上皮细胞和管型,以及细菌,滴虫,肿瘤细胞和病毒包涵体,那就提示有肾脏及泌尿系统的疾病或损伤。  其中,管型可根据横径大小分为(1)狭窄型(为1-2个红细胞直径大小),(2

临床检验—血常规检验

  红细胞(RBC)计数意义  红细胞增多见于:  (1)血液中红细胞绝对值增多,见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机体长期缺氧,如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发绀性先天性心脏病引起继发性红细胞增多;  (3)因一时性血浆中水分丢失过多、血液浓缩,如剧烈吐泻、脱水、烧伤引起相对性红细胞增多。  红细胞减少见于各

北京卫计委:试行132家医疗机构互认27项检验结果

  记者从北京卫计委近日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从10月1日起,首批试行的27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将在京津冀132家医疗机构实现。  这意味着京津冀地区的患者在试点期间,拿着在这132家医疗机构做检查的结果到其中任何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疗机构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将不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发布 要求加强临床用药监测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临床检验之腔积液检验

一、浆膜腔积液检验1、浆膜腔液量[正常参考值]  胸膜液:<30ml; 腹膜液:<100ml;  心包膜液:20-50ml。[临床意义] 在正常情况下,浆膜腔内有少量液体起润滑作用。若有多量液体贮留,形成积液,即为病理变化。这些积液因部位不同而分别称为胸膜积液(胸水)、腹膜积液(腹水)、心包积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