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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修改食品标示相关内容

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6日,韩国KFDA发布了题为《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改正告示》相关行政预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原料名称、保质期、企业名称及所在地等事项,以表格的形式或分段进行标示。 2.为了防止消费者将调味香油误解为芝麻油或苏子油,往后禁止使用(浓)香油、苏子(香)油等产品名称。调味香油是指在食用油脂中添加香辛料、香料、天然提取物、调味品等,以便烹饪或加工时增加食品风味。 3.水果、海鲜等天然食品包装上可粘贴标签来进行标示,果蔬加工品类中通过包装可以确认内容物时,可免除含量标示。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截止至12月16日。......阅读全文

日本发布《关于食品标示标准》修改单

  9月19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消食表第317号通知,对《关于食品标示标准》进行修改。基于2018年度《有关食物过敏相关的食品标示的调查研究事业报告书》的内容,将杏仁新设为推荐标示的致敏物质,日本推荐标示的致敏物质由20种变为21种。

哈尔滨检验检疫局积极应对韩国新食品标示标准修订案

   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网获悉,哈尔滨检验检疫局积极应对韩国新食品标示标准修订案。   据了解,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KFDA)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食品等的标示标准》部分修订案,主要修订内容为:修改营养成分的标示单位与方法,以及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哈尔滨检验检疫局三项措

韩国将修改食品标示相关内容

   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6日,韩国KFDA发布了题为《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改正告示》相关行政预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原料名称、保质期、企业名称及所在地等事项,以表格的形式或分段进行标示。    2.为了防止消费者将调味香油误解为芝麻油或苏子油,往后禁止使用(浓)

日本发布《关于食品标示标准》的部分修改单

  2020年1月15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关于食品标示标准》的部分修改单,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的修改,设定了既存添加剂异麦芽糖葡聚糖酶、柿子色素的成分规格。

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单

  10月29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97号告示,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由于《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第4条规定了强制标示对象,删除《食品等的标示标准》中重复规定的标示对象。   2. 删除立法规定,修改引用规定:a

日本拟修改特别用途食品的标示许可标准

  7月31日,日本内阁府消费厅发布《特别用途食品的标示许可标准》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病人用食品的许可标准   (1)基于日本人的饮食摄取标准、现行产品使用实绩等情况,修改综合营养食品的营养成分标准及标准范围。   (2)追加糖尿病人用组合食品的许可标准   (3)追加肾脏病

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告示

  11月15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6-146号告示,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   a.扩大生产日期的标识对象,浸出茶经过发酵的情况允许标示保质期。   因浸出茶最终产品的水分含量低,流通过程中质量变化较小,且经过发酵的情况时间越久味道越醇

韩国发布《钠含量比较标示标准及方法》制定告示

  食品伙伴网讯 5月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7-34号《钠含量比较标示标准及方法》制定告示,其主要内容如下:   a.制定钠含量比较标示标准。   1)为比较产品间的钠含量,设定了生产商计算食品中钠含量的食品的单位量;   2)钠含量比较对象食品要考虑食品法典的食品类型与

韩国发布《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单

  6月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45号告示,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术语,将法律中惯用的汉字词改为易于理解的法律术语。   2.新设定委托生产贴牌(OEM)健康功能食品的相关标示

饮料生产执行新标准 外包装需标示成分、含量

茶饮料、碳酸饮料、含乳饮料……如今,饮料大家庭中的成员越来越多。除了在品种、口味上下工夫,各类饮料在广告、包装上也颇费心思。但无论从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还是频频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消费者不难发现,饮料市场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所谓果汁饮料,果汁含量微乎其微;热销的茶饮料,味道明显过淡;碳酸饮料的二氧化